四川省教育厅通知要求:寒假校外培训“十要”与“十不准”

来源:川报观察 2019年02月02日 10:47

近日,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加强2019年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发布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十要”与“十不准”,其中包括不准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培训;不准开展结束时间晚于20:30的培训活动;不准留书面作业;不准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等。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十要”

一、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要坚持依法办学;

三、要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

四、要切实保障师生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

五、要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

六、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

七、要按照规定将培训地点、班次、内容、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任课教师等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八、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九、要规范收费管理;

十、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十不准”

一、不准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前开展培训;

二、不准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

三、不准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培训;

四、不准以任何形式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五、不准开展结束时间晚于20:30的培训活动;

六、不准留书面作业;

七、不准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八、不准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测试活动;

九、不准明示或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十、不准进行虚假宣传和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编辑:陈轻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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