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四川省交警总队总队长何宗志受贿830万,获刑14年
2月20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原四川省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何宗志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于2月19日在该网公布。遂宁市中级人民院依法审理后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判决书记载,何宗志被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何宗志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000年至2016年,何宗志利用担任资阳地区公安处副处长、资阳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等职务的便利,在土地转让、工程承包、设备采购、车牌办理、车牌生产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续签合同、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收受杨某1、赵某1、姚某等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830.91万元。
2001年,何宗志利用担任资阳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侦办四川省巨大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2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偷税罪一案中,接受荣建公司总经理杨某的请托,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将巨大公司以480万元购得的地产以12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荣建公司。2016年,在巨大公司诉资阳市公安局的行政诉讼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资阳市公安局赔偿巨大公司及其他损失共计575.22万元,扣除该地产出售所得126万元,最终造成国家损失449.22万元。
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何宗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何宗志1955年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2017年4月,因涉嫌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记者 刘春华)
编辑:张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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