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岳岳”赢了!终审判决出炉,《五环之歌》不构成侵权

来源:看度新闻 2019年10月14日 15:01

近日,针对《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未侵犯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五环之歌》是岳云鹏最经典的代表作之一,该歌曲改编自《牡丹之歌》,最早见于2011年岳云鹏与史爱东合作的相声《学歌曲》,后来再次改编后作为宣传曲收录于《煎饼侠电影原声带》。

而《牡丹之歌》是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的,是一首结合作品。该歌曲的作词人乔羽曾将著作权之财产权利授权给乔方,而乔方则私自将这首歌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给了众得公司。

《五环之歌》大火后,众得公司认为岳云鹏(本名岳龙刚)未经授权擅自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成《五环之歌》用于商演。同时因为这首《五环之歌》曾被用作电影《煎饼侠》的主题曲,因此投资拍摄电影的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也被原告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四被告停止使用电影《煎饼侠》有关《五环之歌》的背景音乐,停止《五环之歌》宣传MV的互联网传播,并向四被告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个合作作者不能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众得公司作为《牡丹之歌》的被授权人,对《牡丹之歌》著作权属于合作作者共有,不享有《牡丹之歌》的改编权。此外,法院认为,《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四位被上诉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因此,法院终审判决,众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部作品的大火必然会引发很多纷争,这一定意义上也表明了我们的版权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但如果是打着版权的名义想要“分一杯羹”,无疑会伤害百花齐放的文艺市场,也不会得到法律和道德上的支持。

编辑:王迎

责任编辑:何佳昕

值班主任: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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