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壮胆 驾车危险——四川高速公安三小时查处7起酒驾
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空大”工作,有效净化高速公路道路交通环境,全力防范道路交通违法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四川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十一大队扎实开展严管严查夜间重点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对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零容忍,积极营造高速公路交通违法严管严控高压整治态势。在2020年8月29日夜间酒驾专项行动中,在仁沐新高速公路仁寿南收费站连续查处7起酒驾,其中1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为岳父庆生,过量饮酒,被查隔顿酒
21时20分许,十一大队民警在仁沐新高速仁寿南收费站出口对一辆号牌为川ZWT**8号灰色福特牌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除驾驶员外,后排还搭乘着其老婆和小孩。经酒精快速检测仪检测筛查,驾驶员夏某涉嫌酒驾,开始夏某及家人都感到极其意外,表示自己晚上并未饮酒。后经询问了解,当天中午,夏某陪家人一起回仁寿和加为岳父庆祝生日,中午喝了不少白酒和啤酒,但是晚上未再饮酒,因为担心老婆高度近视夜间开车不安全,夏某就盲目自信驾车搭载一家人返回仁寿,准备从仁寿南收费站回仁寿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显示夏某血液酒精浓度含量为4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在铁证面前,驾驶员夏某表示极为后悔,不该因为一时侥幸就盲目大胆酒后驾车,让家人和小孩陷入酒驾危险之中,庆幸未酿成严重后果。
案例二:好员工之醉酒不忘明天要上班
23时50分许,一辆号牌为川Z19**8号银灰色福特牌小型轿车缓缓驶入仁寿南收费站,当民警要求其靠边停车时,驾驶员刘某刚放下车窗,一股浓烈的酒味扑面而来。于是民警立即要求驾驶员下车做进一步调查。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显示刘某血液酒精浓度含量为101mg/100mL,已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进一步询问发现,驾驶员刘某在宜宾工作,很少回仁寿,当晚他和“老表”一起吃饭,一时兴起,喝了不少啤酒。饭后刘某还想着明天要上班,认为晚上自己跑高速没有警察检查,就冒险驾车从仁寿返回宜宾,在仁寿南收费站上高速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刘某对自己醉酒后“壮胆”驾车跑长途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怕,感谢高速公安及时阻止自己这一莽撞行为。
案例三:邻居犯病,酒驾送医不应当
24时许,一辆号牌为川ZB9**3号五菱宏光面包车急驰而来,准备从仁寿南收费站出口驶出,执勤民机立即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驾驶员万某及车上乘客都显得很着急,表示车上有病人,急需送往医院。当民警靠近时,闻到一股浓浓酒味,于是要求驾驶员进行呼吸酒精检测。经现场检测驾驶员万某的酒精含量为5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法行为。
随后驾驶员坦言,当晚参加朋友生日宴请喝了大概二两白酒后就回家休息了。大约23时许,邻居说肺炎病犯了,请他开车送人送到县医院治疗。当时也清楚自己不能酒后开车,后来考虑到这么晚了,路上可能也没有警察检查,就冒险驾车准备将邻居送往仁寿县医院,刚出仁寿南收费站就被查处了,现在想想也是很后悔。
另外,在当晚专项整治行动中,十一大队还查处了川ZYS**8号小型汽车驾驶员袁某、川ZJW**2号小型汽车驾驶员黄某、川ZWH**0号小型汽车驾驶员王某、川ZJT**8号小型汽车驾驶员毛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此外还查处了2起酒驾未达到处罚标准的违法行为。
高速公安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你我共建。生命无价,酒驾拒驾!
看度记者:丰海
版面编辑:何佳昕
责任编辑: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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