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出租车司机醉酒还驾车 昂贵代价要支付

来源:看度新闻 2020年10月12日 22:27

9月15日一早,攀枝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蔡江兵、辅警马健驾驶警车在国贸路段巡逻时发现一出租车和三轮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当蔡江兵来到现场要求两名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出租车驾驶员马某神情紧张,说话小声,大气都不敢喘一个,这异常的举动引起了蔡江兵的注意,在蔡江兵走近出租车驾驶员马某身边时,一股浓烈的酒气立刻扑鼻而来,民警蔡江兵便询问出租车驾驶员马某是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马某沉默不语。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民警蔡江兵和前来支援的辅警刘沛鑫立刻将马某带往中心医院抽血备查,在前往医院的途中,蔡江兵对马某宣讲了当前的政策法规,马某听后主动坦白了自己昨晚喝了2杯白酒,一早开车的事实。

经抽血检验,马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59.1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但是,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民警调查后发现,马某早在今年7月就因超速被一次性记满12分,当前驾驶证属于超分扣留状态,不具备驾驶资格。对于马某这样目无法纪的行为,办案民警对他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大队向马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同时大队也将此案抄告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此次交通事故中,出租车驾驶员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第19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

王某清驾驶甘AB88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事发路段违反禁止标志通行、违法越过双黄线转弯以及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50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出租车驾驶员马某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饮酒后营运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9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8条第10项之规定,将面临5200的罚款和15日行政拘留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看度记者:丰海

版面编辑:陈轻语

责任编辑: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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