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成都的陈柏霖 贵州交警叫你看看这份处罚通知
日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公告,公告原文如下:
陈柏霖(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59xxxx0077):
2018年1月2日,你驾驶粤XDC60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昆明经汕昆高速公路往百色方向行驶,14时许,行至汕昆高速公路1476公里+100米(小地名:册亨县板坝收费站)处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核查,你驾驶的粤XDC606号小型普通客车已超过三个检验周期未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粤XDC606号小型普通客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你的行为属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以上事实有你的查获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吊销你的机动车驾驶证两年,罚款500元。
本单位已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对你进行正常送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公(交)行罚决字[2020]5223002900102370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现要求你: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黔西南州公安局或者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59-3118557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月8日

看度记者:丰海
版面编辑:陈轻语
责任编辑:雷启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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