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居家办公遇害未被认定工伤?有新进展

来源:看度新闻 2021年08月17日 15:02

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大庆自然资源局职工柴媛在居家办公期间,被一名歹徒入室行凶身亡,遇害时年仅34岁,未婚。

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向大庆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但2020年9月2日,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柴媛家属对该决定不服,向黑龙江省人社厅申请复议。

2020年12月21日,省人社厅也维持大庆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家属不服,2020年12月31日,柴媛的父亲将黑龙江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告上法庭,同时将柴媛生前所在单位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列为第三人,请求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2021年7月7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二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原认定,并判令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8月13日,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认定柴媛为工伤。

据了解,2020年2月至柴媛被害,大庆资源局正在施行弹性工作制,允许工作人员居家办公,故柴媛居家办公期间应当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工作环境之中,若柴媛由于处于居家办公的工作环境而受到了案涉暴力伤害,柴媛的死亡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而死者和人社局就是对这一法条的理解发生了分歧。

大庆市人社局在认定柴媛是否为工伤时显然在条件上是“从严掌握”。在“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这一条款上,该局认为意外伤害和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才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对此案,该地人社局认为:“犯罪嫌疑人为个体从业者,与柴媛没有工作交集,不是柴媛履职的对象”,其被害“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不认定工伤。

但这样的“从严掌握”并不符合《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工伤保险,又叫做职业伤害保险。是指我们在工作中或者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到了意外伤害、得了职业病、伤残甚至死亡的时候,国家给我们或者我们的家属一定补偿的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为劳动者提供更完备的保障,让劳动者履职、企业运营没有后顾之忧。工伤保险本身不是一种“过错责任”,而是基于企业强迫缴费的法定的、兜底性保障。就工伤赔偿来说,哪怕事故中有劳动者误操作等“过错因素”,也不影响其工伤责任认定。

工伤保险不是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其认定门槛宜低不宜高,不能像商业保险那样“斤斤计较”。地方劳动部门不能抠字眼式理解法条,否则既有悖于个案公正,也违背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当地法院的这份裁定,契合法律精神,是一种拨乱反正。

编辑:朱书婉

版面编辑:朱玲玉

责任编辑: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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