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以案说法丨买房绕过中介直接成交违法吗?专家解读→
在很多二手房交易中,中介通常都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他的存在为买卖双方搭起了一个信息的桥梁,也为交易过程提供了一定的监督和保障。但是选择中介服务就绕不开“中介费”,有些人因为想要节省中介费,便想到了在交易中途“跳单”。那什么是跳单?买房跳单违法吗?来看案例。
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后 交易却生变故

据央视网报道,王先生是山东烟台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2020年的年底,他接待了客户张女士,他按照张女士的要求,查找了附近的合适房源。张女士看中了一套他推荐的房屋,无论户型、采光还是位置等等,张女士都十分满意,就差付款交易了。但后续张女士表现出不满意的状态,说不买这套了。
然而,当王先生后来给其他客户介绍这套房屋时,突然发现这套房子已经被出售掉了,而买主正是张女士。王先生认为,他提供了中介服务,房屋最终也成交了,张女士应该按照购房委托协议,支付给他中介费,但张女士并不认可这件事。于是,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到了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要求委托人支付佣金及违约金 法官调查案情
在起诉状中,王先生提出,要求张女士支付购房中介服务佣金1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随后,王先生向法院出示了一份他与张女士通话记录的文字材料,他认为,这段对话可以证明张女士承认购买了房屋。

经过调查后,法官基本确认了案件事实,当事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对于王先生所提出的金额,张女士存在异议。她认为之后一些具体交易的操作,中介公司没有参与,也不想给那么多的中介费,她提出给一万块。
经过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女士当庭给付中介王先生报酬10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民法典首次将禁止“跳单”上升至法律层面
专家介绍,“跳单”行为是中介合同纠纷领域特别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我国法律之前对此没有明确规定,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基于对实践需要的回应,专门新增了相应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专家介绍,根据这条规定,委托人绕过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中介人才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这里面第一个条件就是中介合同已生效,且中介人按约向委托人提供了服务。
不能单凭合同名称判断是否存合同关系
专家介绍,司法实践中,委托人与中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不一,有居间合同、中介合同、房屋买卖服务合同,还有看房确认书或看房协议书,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合同名称来判断是否属于中介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内容在实质上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媒介服务,就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
而且,合同生效后,中介人需按约定向委托人实际履行报告订约机会、提供媒介服务的义务:比如向委托人提供房源信息、介绍委托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见面、带看房、协助双方协商等,并且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这是中介人获取报酬的权利来源。
专家介绍,双方签订中介合同后,中介人未实际提供中介服务,委托人跳过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交易,中介人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跳单”现在也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保护,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资料来源央视网)
版面编辑:陈静
责任编辑:陈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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