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申报个税减免 发现有公司偷偷给他“发”工资
装了“个人所得税”APP后,成都的龙先生却发现,除了自己正常任职的公司外,一陌生公司也“雇佣”了他,10月、11月还给他“发工资”——尽管他从没收到过。担心个人信息被盗用,他向税务部门申诉,并计划报警。
该公司一位财务联络人称,是此前聘的“临时财务”操作的,对于多出的人和每个月“发”的工资,公司不知情,并称只涉及龙先生一人。武侯区税务局表示,如查实企业盗用信息,通过虚列工资的方式虚增企业成本,将对企业进行处罚。而该公司所在的簇桥税务所,此前已经收到两起类似的投诉,工作人员确信这不是因为软件原因造成。
个人所得税APP显示,该公司11月份给龙先生开了3000元的工资(据受访者截图)
费解:每月3000元 陌生公司“雇佣”他还虚发工资
龙先生在成都一家医药企业工作。他上月底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申报个税扣除时发现,系统“任职受雇信息”一栏里显示自己当前受雇于两家公司,除了现在上班的公司外,还有一家名为“四川蜀康益嘉商贸有限公司”,“任职受雇”日期为去年10月1日。龙先生直言“听都没听说过”。
龙先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这家公司,信息显示这家公司在去年9月20日成立,办公地址在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鞋都南路。这家公司去年10月份和11月份都在给他“发工资”,每个月3000元。“我从来没收到过。”龙先生告诉记者。他也意识到:自己每个月扣的个人所得税,是在加了3000元的基础上计算的。
龙先生发现当前自己受雇于两家公司(据受访者截图)
公司相关人员联系不上:在飞机上、在游轮上
按照工商信息,3日下午,记者在鞋都南路找到了这家公司的办公地点。办公点大门紧锁,玻璃门上贴着“四川蜀康益嘉商贸有限公司”的标识,通过玻璃门看到,房间里摆放了简单的办公家具。同层的另外一家公司去年11月搬来,多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搬来后就没见到过这家公司有人来上过班。
下午2:40,记者辗转联系上该公司的一位刘姓工作人员。电话里她称自己及相关管理人员都在飞机上,没有办法核实情况。昨日,记者再次联系上刘女士,她称问过公司很多同事,都不知道龙先生,而公司人事部门负责相关业务的人员在游轮上,目前联系不上。同时,记者也联系上公司留给税务机关的一位邱姓财务联络人,“正安排人去落实这个事情。”邱先生也表示,具体负责人暂时联系不上。
武侯区税务局:若查实“虚增成本”将处罚
龙先生感觉到,自己的个人信息很可能被盗用。2日夜间,他在“个人所得税”APP软件上进行了申诉。3日下午,记者来到武侯区税务局反映了龙先生的遭遇。税务局工作人员记录情况后,查询了这家公司的资料。“按照要求这家企业是一个季度报一次税,还没有来买过发票。”一位工作人员说。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查实企业未雇佣龙先生,盗用了龙先生的信息并通过虚列工资的方式虚增企业成本,将对企业进行处罚。”
武侯区税务局:若查实“虚增成本”将处罚
基层税务所:已是第三起类似情况
“四川蜀康益嘉商贸有限公司”在武侯区簇桥税务所辖区。4日下午,听闻记者是来询问个人信息疑似被盗用的情况,该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是近几天税务所收到的第三起反映个人信息疑被企业盗用的情况。
对于前两起情况,他肯定地表示:不是软件系统原因。“有可能是企业虚列工资,虚增企业成本,意图偷税。”
一位工作人员也建议,市民发现类似问题后可以通过软件“申诉”功能申诉。记者也从武侯区税务局了解到,龙先生的情况已经转至具体专管员,具体情况有待调查。
涉事公司:临时财务弄的 细节不清楚
5日下午3点过,前述四川蜀康益嘉商贸有限公司的邱姓男子打来电话。他称,公司成立后找过一个临时财务人员,“是临时财务在做这个事,细节我们不清楚。”至于那位临时财务,他称对方已经离开。
邱姓男子称,因为不懂,所以“这个临时财务说怎么弄,我们就怎么弄”;记者追问对方有没有说过为什么要这么做?他否认存在避税和虚增企业成本的情况,说“我们不清楚什么情况”;后来,他又补充称临时财务“可能有一些门路”。
公司突然增加一个人,每个月还要“发工资”,作为公司人员没有发觉吗?邱姓男子称“确确实实不清楚”,又称自己只是“相当于一个做事的员工”。是否还存在冒用其他人个人信息虚开工资的情况?男子称,核查后发现只有龙先生一人。“税务局已经联系过我们,公司人员也已经去处理了。”邱姓男子说。
截至发稿前,龙先生“个人所得税”APP里,申诉状态仍为“待受理”。龙先生也表示,鉴于个人信息被盗用,回到成都后他准备报警。(文据红星新闻)
热点答疑: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如何享受政策利好?
1、纳税人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其选择享受的时点不同,只需要向扣缴单位(发工资预扣税款时享受情况下)或者税务机关(次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情况下)填报相关信息即可,其他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2、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如何填报信息?
信息填报方式有四种:一是按照各地税务局公告的渠道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并填写;二是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三是填写电子信息表;四是填写纸质信息表。
3、纳税人通过电子模板方式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需要打印下来让员工签字?
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章相关规定,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模板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4、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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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轻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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