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十五日起 货车计重收费有调整
记者从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获悉。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公路管理,维护正常的通行和收费秩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5日起实施的《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正常装载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通知》(川交发[2014]1号),有力推动了超限超载治理,阶段性目标任务已经完成。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文件至2019年1月14日到期后,不再执行。
二、从2019年1月15日起,不再执行对二轴、三轴正常装载货车计重收费20%的优惠和四轴及四轴以上正常装载货车计重收费30%的优惠,均恢复为按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
(一)高速公路:0.075元吨公里
(二)一级公路:0.05元/吨公里
(三)桥梁和隧道:0.65元/吨公里
三、正常装载的标准集装箱车辆、整车正常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0]726号)规定,对使用四川ETC卡且正常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其高速公路通行费按计重收费总额的95%收取,欢迎司机朋友到省内各地银行EFe服务网点办理(可关注查询“四川高速公路ETC"微信公众号)。
五、各有关单位要强化通行服务保障,提高服务质量,为司机朋友们提供便捷、优质的出行服务,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
咨询服务电话:12122、12328、02885526400,18581955100特此公告。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记者 胡万霞
编辑:何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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