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电动滑板车致人死亡案今日宣判 驾驶者负全部责任
12月17日上午,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案件。
2019年6月11日7时48分许,被告陈某骑无牌号“希洛普”牌电动车在成都市青羊区光耀三路乐平五组43号门前路段处,与行人胡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9年6月13日死亡。
案件的焦点在于被告骑行的车辆为无牌号电动滑板车,不具备上路行驶资格。经四川华西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其不属于机动车范围,属于电动滑行工具。法庭上,公诉人与被告辩护律师进行了多轮质证环节,法官当庭作出了宣判。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涉案电动滑板车予以没收。
据了解,本案为四川省首例电动滑板车致人死亡案件。交警介绍,目前不少消费者为了图方便、抢速度,出行时使用电动滑板车或平衡车代步。也有一些人为了追求新奇和时尚,选择电动滑板车上下班,违法在道路上穿梭,形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由于电动滑板车与平衡车均不具备上路行驶资格,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者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结合本案,也给打算骑行电动滑板车上路的市民提了一个醒,切勿驾驶非法行驶工具上道路行驶,一旦发生交通意外驾驶者将付出惨重代价。同时,交警也将加大查处力度,对违法上路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看度记者:佘云耀
编辑:刘宝莲
责任编辑:张静雯
值班主任:雷启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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