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

来源:看度新闻 2020年02月20日 15:25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3号)和市政府《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精神,成都市今日印发通知,通知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有关事项:

一、补贴范围

本次临时电费补贴范围为我市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各区(市)县经(科)信局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推荐上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通知》(川经信办〔2020〕8号)要求上报,后续如有新的政策要求,从其规定)。

二、名单确定

按注册所在地属地原则,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中小企业名单、防疫药品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名单分别由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经(科)信局牵头,会同发改局、财政局以及供电企业审核确定,汇总后于2020年2月21日前分别上报市商务局、市经信局。纳入电费补贴名单的企业应按要求填报《成都市临时电费补贴企业名单信息表》。

三、补贴标准

对纳入补贴名单企业按其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国网四川电网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价的30%计算电费补贴

四、补贴方式

电费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共担。省级层面承担的50%电费补贴由供电企业根据企业相关用电量和补贴标准计算应补贴金额,在当月结算电费时直接扣减(其中转供电终端用户电量由供电企业会同转供电单位、终端用户共同确定,转供电单位须及时将电费补贴金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市、县两级承担的电费补贴,根据供电企业提供的扣减省级层面承担的电费补贴后的补贴金额,经同级发改部门审核后确定,由区(市)县财政部门先行兑付,向用电企业按月发放。市级财政根据区(市)县实际拨付金额的40%给予区(市)县补助。市级应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市商务局按程序从相应的产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五、补贴期限

本次临时电费补贴期限从2020年2月5日起,有效期按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王迎

值班主任:雷启枝

0

相关新闻

评论

0 条评论 手机发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