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公司擅用稻花香商标 生产商销售商均被起诉

来源:看度新闻 2020年04月24日 22:22

近日,郫都区法院线上审理了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五常某米业公司因为使用了“稻花香”字样作为商品外包装标识,被原告福州米厂告上了法庭。

2019年2月,福州米厂代理人在郫都区某百货大楼发现,商场在售的一款五常大米外包装上赫然印有稻花香字样,而经过查实,这款大米的生产商并未获得授权使用该注册商标,于是福州米厂将五常某米业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福州米厂认为,自己合法注册的稻花香商标被擅自使用,被告已经涉嫌侵权;而被告则认为,他们使用稻花香字样与“稻花香”商标并不相同,因为他们的大米产品的品种与稻花香三字颇有渊源,该产品的俗称就叫稻花香2号。

稻花香米是否侵权了稻花香商标呢?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稻花香字样并未注解为大米品种,而突出使用稻花香字样,已经对商标持有者构成了伤害。

据了解,该案中原告将五常稻花香米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同时告上了法庭,由于销售方可以出具合法的进货凭证,所以生厂商成为了该案的侵权主体责任一方。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判决五常稻花香米的生产商赔偿原告5万元,五常稻花香米的销售商郫都区某大型超市支付原告相应费用两千余元。

看度记者:佘云耀

版面编辑:邓海燕

责任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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