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出售自己银行卡可能入罪

来源:看度新闻 2020年09月17日 09:19

近日,成都高新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刑事案件。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明知李某某(在逃)在境外从事“杀猪盘”网络诈骗活动,主动提出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李某某使用。2019年11月29日,李某在四川省射洪县一家中国工商银行开户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储蓄卡和U盾,并设置密码,随后通过快递将银行卡、U盾、密码邮寄到云南省李某某指定地址,获利人民币1200元。2020年2月25日,聂某到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报案,称自己在成都高新区的家中遭遇网络诈骗。经统计,聂某被骗资金中有402152元人民币转入了李某开户办理的上述工商银行卡账户。2020年4月21日,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将李某挡获,同日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悔罪。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判决对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手机予以没收。李某当庭认罪服判。

本案是《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以来高新法院审理的第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也是第二起被告人通过出售、贩卖自己开户办理的银行卡帮助他人网络犯罪的案件。高新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准确把握该类犯罪的裁判规律,以证据裁判原则为基准认定案件事实,以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准确定罪、精确量刑,保障网络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标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为蝇头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不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帮助,给广大被害人带来巨额损失,自己也可能陷入犯罪的深渊。日常生活中,广大市民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渠道,对于他人借用、收购银行卡的行为要保持警惕,为打击信息网络犯罪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看度记者:何泽曦

编辑:邓海燕

版面编辑:朱书婉

责任编辑: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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