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铁拳”出击 十大监管案例曝光

来源:看度新闻 2021年11月25日 18:04

今年以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积极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

4月起,聚焦民生领域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机构“乱收费”等10类违法行动,加强查处、打击力度,立案32件,处罚15件,罚没金额25.54万元。同时,坚持“边打边喊”,集中曝光并解读一批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扩大办案影响,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队查办的“成都善品阁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长江刀鱼和鲜活河鲀案”被省市场监管局评为“春雷行动2021”十大典型案件,“成都市蜀宴门餐饮服务部使用回收油案”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评为2020年典型案例。

2021年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面临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和优化营商环境带来的多重考验,高新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在局党组坚强领导下,凝心聚力、敢于作为,以“雷霆之势”开展冷链物流疫情防控、“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疫情防控用药械质量安全、知识产权“护航”、保供稳价等专项执法行动;并以互联网侵权假冒、城乡结合部市场治理、食品药品防疫物资侵权假冒、侵犯知识产权、虚假违法广告等为整治重点,组织开展打击侵权假冒集中整治行动。

一、高新区二番竹涟烤肉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0年11月20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1999号银泰城购物中心4层451、452号的高新区二番竹涟烤肉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库房内发现了无标签的“花生碎”2袋、“辣椒粉”5袋,现场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扣押。经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现场无法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82元;

2、没收扣押物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3、罚款19500元。

二、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富领域分公司经营过期食品案

2019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举报称在位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66号1栋-1层1号的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富领域分公司购买到过期的养乐多饮品。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下午前往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富领域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现场未发现下架的生产日期为20190109。乐多饮品的处置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我局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结合裁量理由,对当事人经营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三、成都在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3日接到投诉称其在成都在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的酒吧买了12160元红酒,产品上没有中文标签。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内有未加贴中文标签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10.4元;

2.罚款18000.6元。

四、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药品性状不符合标准案

2019年10月8日,我局接到关于成都维特大药房有限公司高新区尚锦路药店销售的药品“化橘红”性状不符合标准的投诉举报。

经查,该公司销售性状不符合规定的化橘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4016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0400元。

五、四川川能锦颢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医疗器械案

2020年3月9日,我局接到关于该单位涉嫌销售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四川川能锦颢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批口罩已销售完毕。

经查,该单位已于2020年1月31日发出了召回通知,截止2020年3月12日已经退款25袋,详见召回记录,还剩15袋没有召回,销售金额为60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6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六、芳芳带你新马GO销售进口未经检验的化妆品案

2019年11月29日,我局接到关于“芳芳带该新马GO销售进口未经检验的化妆品”的投诉,依法对位于成都高新区老成仁路799号41栋2楼204号的地址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资深堂系列代购产品,该产品无中文标示标签,现场无法提供商检报告,我局对上述所述产品进行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共计销售了资深堂系列产品14600.68元。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产品;

2、罚款人民币43802.04元;

3、没收违法所得14600.68元。

七、成都德商高欣置业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2020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高新区梓州大道与新通大道交叉路口往北50米的德商御璟天骄售楼部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若干本外观为蓝色,封面印有“德商御璟天骄”、“150-280㎡”、“高新区﹒臻稀庭院洋房”等字样和文字内容的楼盘宣传册,上述宣传册中有文字描述“汇聚八大产业集群……高端产业200万人群基数,奠定前沿商务区域价值”,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的上述统计数据来源。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德商御璟天骄楼盘宣传册中印有“国际城南发展三级围合区域核心,汇聚八大产业集群,一线品牌开发商,一线独角兽企业,高端产业200万人群基数,奠定前沿商务区域价值”的文字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上述统计数据来源且表明出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八、成都福瑞酒类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0年9月8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名贵白酒知识产权专项检查,发现成都福瑞酒类经营部销售的6瓶五粮液(批号:853078,2019.12.18)和6瓶国窖1573(批号201910281061V4,82398580042490)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扣押,经五粮液和泸州老窖厂家鉴定人员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6瓶五粮液(批号:853078,2019.12.18)和6瓶国窖1573(批号201910281061V4,82398580042490);罚款26016.00元。

九、四川金辉世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及无证经营案

2019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四川金辉世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80号4楼401号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执法人员要求且不能出示。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大厅、办公间、会议室墙上张贴的宣传展板存在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对其公司有关活动进行宣传的情形;在经营场所办公间、库房分别发现有销售记录单和未销售的羊奶粉及其他产品若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作出如下处罚:

1、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2、罚款50万元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十、四川省川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0年6月10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对成都高新实验中学(新北校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发现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川A90212(18)、梯11川A90213(18)、梯11川A90214(18)三部乘客电梯存在制动器上检测开关失效问题,现场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填写《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报告单》(编号:0005243、0005241、0005242)并要求使用单位四川省成都高新实验中学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梯,整改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于2020年7月27日通过《特种设备案件移送》移交给我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经查,上述三部乘客电梯使用单位为四川省成都高新实验学校(新北校区),维保单位为四川省川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穗电梯)。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伍万元整人民币(50000.00)。

记者从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2021年全年处理执法投诉举报5474件,按时限办结及回复率达100%;立案查处市场监管类案件404件,罚没金额757.71万元,同比增幅均超过了65%。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全力营造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营商环境,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建立监管执法信息“三通报”机制;完善“局所”两级联动执法工作,强化“行刑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进一步构建让人民群众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看度记者:唐韵

编辑:何佳昕

版面编辑:朱书婉

责任编辑:雷启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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