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以案说法丨口头承诺不轻信 写进合同才有效
有人在销售人员的推销下购买了分红型的保险产品,到期时实际收益却与购买时口头宣传的收益相差甚远,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来看案例?
到期收益与销售宣传差7万
2011年6月,万先生在一家银行经工作人员推荐下,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分红型保险。销售人员宣称该产品收益高,保险缴费期和保险期均为10年,累计缴费20万元。2021年6月该保险产品到期后,万先生发现实际收益仅为3万余元。
因与当初销售人员承诺的10万元收益相差甚远,万先生认为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存在欺诈行为。而银行则认为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和销售行为不存在任何问题,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银行多次沟通无果后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单方主张的口头承诺并不具有法律效应
经调解员核查相关证据表明:保险回访录音显示万先生在购买该保险产品时已签收保险合同,了解投保提示并签名;万先生知悉保险红利分配的不确定性,其中高中低档次收益只是一种预期假设,不代表未来的实际收益,因此保险产品和销售过程无明显违规之处。对于万先生声称的销售人员口头宣传,却无法提供书面证据。
专家说法
分红型保险是保单持有人可以享受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保险,分红多少由保险公司决定,收益不固定。消费者应注意业务员口头承诺的收益往往带有夸大宣传,通常情况下超过10%的收益率几乎没有,而且分红保险收益只有写进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客户购买保险产品时,银行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是否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操作手续是否齐全,要避免为了销售业绩故意口头夸大产品收益。如尽到告知义务和产品适当性原则,则消费者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和承担风险责任,反之银行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资料来源极目新闻)
版面编辑:邓海燕
责任编辑: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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