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联合发文
1月27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市卫健委及各区(市)县卫健局充分认识当前疫情危害的严重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密切工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全力做好相关感染医废的应急处置工作。
《通知》对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市卫健委及各区(市)县卫健局相关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就进一步加强工作监管和协调联动提出了严格要求。
《通知》指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过程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标志标识、贮存、运输、转移联单、扬散、流失、渗漏及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等的监管,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对涉医疗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产生的污水加强监管,对未经消毒处理后达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生态环境局和龙泉驿生态环境局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中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特殊要求,加强对成都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监督管理,确保肺炎疫情防治中医疗废物合法合规处置。
成都市卫健委及各区(市)县卫健局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疾病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督促医疗卫生机构、隔离点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监控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的传染病传播事故;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示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过程建立登记帐,台账要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依法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按规范落实消毒和清洁等管理措施并有效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对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后达标排放。
《通知》要求,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市卫健委及各区(市)县卫健局和成都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要切实增强肺炎感染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充分认识当前疫情危害的严重性,高度重视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及时掌握肺炎疫情最新动态,切实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医疗废物环境污染和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工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击战。
《通知》强调,成都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要优先转移处置发生疫情地区,特别是收治肺炎患者医院的相关感染医废,并按预案严格落实相关处置和安全防护工作;要建立医废处置量台账,每日汇总并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做好人员、设备、车辆等方面应急准备,强化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各项要求,确保高效开展应对处置。加强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卫生防护,保障现场工作人员免受疫病侵害。
成都市卫健委、各区(市)县卫健局要督促收集收治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医院建立肺炎感染医废工作台帐,每日汇总并报送至市卫健委;对已发生肺炎疫情的区(市)县,要参照《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环办〔2009〕65号)有关要求,科学应对并妥善处置医疗废物,对医治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产生的医废要单独收集封存,并做好相关登记台帐建立工作,与成都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医废收集人员做好专项交接工作并完善手续;未发生肺炎疫情的区(市)县,要密切关注发展动态,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产生情况。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调配成都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医疗废物处置资源,要会同市卫健委开展全市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形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并及时向生态环境厅报告每日医废收集处置情况,争取省级支持,按省应急专家组意见及时调整落实相关工作措施,保障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要每日收集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肺炎感染医废处置情况,并与市卫健委建立每日信息共享通报制度,确保肺炎疫情防治中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责任编辑:赵雨蕊
值班主任: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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