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却倒赔证券公司470多万?真实案例!

来源:看度新闻 2020年07月28日 18:37

近日,成都市中院对一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作出终审裁判,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判令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支付融资本金47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了投资者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要求。

本想投资,却倒赔证券公司400多万,这是为何?2017年9月,柯某在某证券公司开立账户用于融资融券交易,其后因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清偿平仓线,该证券公司对其账户内证券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收回部分融出资金,并于2018年9月向高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融资本金470余万元及相应融资利息、违约金。

柯某认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非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而该证券公司作为专业机构,非但不指出相关股票不是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反而为了继续收取利息而诱导自己继续交易,涉嫌违规操作,最终造成自己损失。因此柯某提出反诉,要求该证券公司承担其融资融券交易损失的一半即806万元。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证券交易遵循“市场风险自担”原则,借助证券交易系统当庭技术演示查明,柯某系使用自有资金购买股票,该证券公司已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要求,在交易系统中对普通交易和信用交易设置了不同的交易模块,并对两种交易进行了功能隔离,使得客户无法通过信用交易买入非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并就非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界面对话框形式向客户作了合理提醒,投资损失应由柯某自己承担,而柯某无证据证明该证券公司对自己造成损失,因此成都高新区法院支持了华西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柯某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柯某认为自己与该证券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自己的损失源于该证券公司刻意诱导下将信用额度套现为自有资金的“绕标”行为,以及该证券公司特意设置的不合理还款顺序,因此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成都市中院二审认为,柯某通过买卖“T+0”ETF指数基金而套现的“绕标”行为发生在《融资融券合同》签订近一年后,从时间上看,不能得出双方订立合同是为了利用交易规则将信用额度套现这一结论,《融资融券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

柯某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证券公司存在诱导其订立合同、双方之间达成了利用两融交易规则将信用额度套现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证券公司有指示其通过两融业务套取信用资金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近期国内证券市场逐步回暖,大批中小投资者入场交易,为了获取高额收益,一些投资者采用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等方式进行配资,在证券交易中加入金融杠杆。法官提示,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需谨慎,切忌从不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场外配资,同时,融资融券交易进一步加大了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充分考量自身财富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水平。

看度记者:何泽曦

编辑:陈静

版面编辑:朱书婉

责任编辑: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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