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成都公布第二批医疗美容行业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看度新闻 2023年02月10日 17:47

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以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文广旅局、市网络理政办、成都海关、市税务局等12部门持续加大对医疗美容行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办了一批重大违法案件,有力惩治了一批不法机构。现曝光第二批7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武侯某医疗美容门诊部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内存放无中文标签的产品,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擅自改变产品最小销售单元,拆除了标示有产品中文名称、成分、生产企业、限用日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法定内容的包装盒,以无中文标识的单“瓶”为销售单元提供给消费者使用,截止被查获,累计销售578瓶,剩余172瓶。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7800元、没收172瓶无中文标签的铝塑盖玻璃瓶并罚款4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龙泉驿区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注册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公司二楼化妆品柜发现全外文标识化妆品若干盒,上述产品当事人均不能提供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材料、购进验收记录、使用记录等资料。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注册的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条规定;涉嫌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规定。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拟作出没收未经注册的药品、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并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金堂县某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当事人通过注射填充的方式为顾客开展“法令纹填充”项目,通过检查核实,当事人无法出示该美容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存在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金堂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80元和罚款50000元。

案例四:成都高新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案

当事人未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未将诊疗时间悬挂于明显处所,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当事人提供的5份门诊病历显示其未按规定实施术前讨论制度,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分别裁量后合并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49900元。

案例五:成都高新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接投诉举报,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上发布的广告页面中医生版块,发布含有医生形象的相关宣传内容;在公司官方微博中引导他人与该公司院长个人微博互动,其个人微博发布含有“保证术后效果”、“3D模拟的出现能够让你即刻看到术后的样子,无需担心术后效果和想象的不一样,所见即所得”等宣传诊疗效果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1000元。

案例六:成都金牛某门诊部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接投诉举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包含“达到‘肉眼难辨’的祛疤疗效”描述、利用患者治疗前后形象做证明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构成医疗广告含有表示功效断言、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当事人2022年发布医疗广告未在网站网页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第一名称、文号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简阳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成都市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公司发现一套化妆品生产日期模糊且有涂抹痕迹,该产品与其他有效期产品混放于货架上。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涉案化妆品购进数量为1套,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4日,保质期三年,为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简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

记者:何泽曦

编辑:朱玲玉

责任编辑:雷启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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