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涉及妇女等群体案件为办案释法重点

来源:成都市妇联 2017年06月29日 15:00

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28日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等七类办案释法重点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正式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

“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说。

据介绍,《规定》第一章总则将以案释法类型区分为“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明确以案释法应当遵循四项原则:合法规范原则、及时有效原则、协同配合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规定》第六条列举了七类办案释法重点案件: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检察环节司法办案的公正性存在质疑,可能引发涉检网络舆情的案件;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存在误解,释法说理有利于明确法律含义、阐明适用法律理由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不抗诉、不支持监督请求等终局性处理的案件,以及作出纠正违法、通知立案、通知撤销案件等监督决定的案件;其他经当事人申请或者检察官认为有必要释法的案件。

《规定》明确了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八类对象,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其诉讼代理人;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实名举报人、发案单位;控告申诉案件的控告人、申诉人等。

《规定》明确了依职责主动启动,依申请启动,依指令启动三种启动方式,列明在办案释法中应当重点说明认定的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文,涉及的刑事政策,办案的程序和进度,释法对象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等五项重点内容,对以案释法说明书制作列明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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