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成都市交委 2016年06月24日 18:00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安全、准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委机关和事业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各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公开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委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抽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市交委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涉及以下内容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我市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发展计划;交通运输领域统计信息;

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全市交通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调整情况;

公交、出租、长途运输服务等事关民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交通运输服务质量、交通运输安全等的监督检查情况;

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承诺事项的办理情况及其完成情况;

市交委职能、机构、编制“三定”方案以及领导成员履历、工作分工;

交通行政执法依据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审批(许可)的项目、数量、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期限;

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政府投资的交通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交委申请除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申请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八条  公开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公开人公开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敏感性审查,对敏感性信息和涉稳信息,应提交分管委领导审核,并报委办公室和安监处备案后,方可公开。

第十条  公开人公开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同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交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新闻发布会;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由职能处室提出信息公开意见;

由职能处室负责人负责信息内容审核;

如需做保密性审查的信息,提交委办公室审核;

由职能处室政府信息管理员负责按本办法确定的公开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在办公室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报相关责任处室分管委领导审核后转信息制作(或保管)处室办理,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予以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自承办处室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委领导同意后,可以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保障和考核

第十五条  委各处室按《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职责分工》(见附件1)、《四川省/成都市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信息公开职责分工》(见附件2)和《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方网站信息公开职责分工》(见附件3)要求,及时对成都市政府网站、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成都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和我委官方网站信息进行更新维护。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基本分为100分的倒扣分制。扣分标准具体如下:

(一)通过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四川省/成都市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的政府信息出现不及时、错误、不全面等问题,被中央、省、市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或群众投诉的,每出现一次扣相关责任处室10分。

(二)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超时限、答复内容明显敷衍或出现原则性错误,引发群众投诉的扣10分,引发群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扣20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扣100分。

(三)市交委官方网站在全国、省、市的网站普查或绩效评估工作中被单项否决并要求网站关停整改的,相关责任处室扣100分。单项否决项目包括:站点无法访问、首页栏目内容超过2周无更新、内容严重错误的、互动栏目3个月无回应的。技术问题对信息中心扣分,内容问题对各相关业务处室扣分。

(四)市交委官方网站在全国、省、市的网站普查或绩效评估工作中相关栏目被扣分的,相关责任处室扣分值=上级扣分值╳2。

(五)敏感信息和涉稳信息未经分管领导同意,或未到委办公室和安监处备案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六)各处室未按《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府网站信息维护职责分工》表中“更新频率”要求更新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4分。

(七)未及时发布或更新我委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内容或文件信息被群众举报投诉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第十七条  由委办公室每月对各处室政务信息公开维护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每月通报结果纳入各处室年度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分值在效能建设的政务公开工作中体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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