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年审超期的通告
来源:成都市交委
2016年06月29日 12:00
截止2016年5月31日以下营运车辆超期不足六个月未进行年度审验的,请及时到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完成补审手续,未完善手续前须停止一切经营活动。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若以下营运车辆未及时完善相关手续,超过六个月后将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特此公告。
附件:超期数据公示整理表(截止5月30日)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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