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安办等部门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交委 2017年04月14日 12:00

川交发〔2016〕68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安办等部门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6〕168号),已印发。作为相关配套制度的《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治理超限超载联合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已随文报省人民政府,并按照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由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联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安厅

2016年12月27日

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治理超限超载

联合巡查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系列工作要求,为切实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车辆装载行为实施巡查监管,是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经营行为监管,从源头上杜绝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措施。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巡查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装备,保证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条巡查对象是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巡查监管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交通运政、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开展联合巡查。交通运输部门对隐患及问题突出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采取驻点的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巡查人员由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选派,并邀请被巡查对象的行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依法行使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工作。

第四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实施道路货运源头治理超限超载联合巡查提供人力、财政支持,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并落实巡查车辆、计算机、照相摄像等办公、取证设备。货运源头单位应为巡查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其场地显著位置公布巡查的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公安民警(执法证号、警号)、照片、举报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监督。

第六条巡查人员在货运源头单位履行职责时,应按照货运源头单位作息时间开展工作,并按规定着装,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不少于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巡查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取联合检查装载现场、查验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记录、出场登记台帐、询问相关人员、检查货运车辆等。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行查处。

第八条巡查人员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登记、装载、开票、计重、出场(站)等工作及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巡查或现场检查工作日志。

第九条巡查人员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货运车辆是否具有有效的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是否有非法改装、拼装情况,驾驶人是否持有有效的驾驶证(责任单位:公安部门)。

(二)货运车辆是否具有有效的道路营运证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门)。

(三)货运源头单位及其车辆是否有其他违反《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的行为(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门)。

(四)货运源头单位是否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公安部门)。

(五)货运源头单位是否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或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公安部门)。

(六)货物运输单位对运输企业及驾驶人的教育管理情况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公安部门)。

第十条货运源头单位以及货运站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经营人、管理人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的。

(二)经营人、管理人未有效阻止货运驾驶人或车主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

(三)指使、强令、纵容车辆驾驶人或车主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

(四)阻碍执法人员或管理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十一条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或货运场站的现场巡查监管每月每户不得少于1次。在巡查监管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分别抄告所属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视情报告当地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由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

第十二条巡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职尽责,严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加强业务学习,增强管理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三条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巡查人员的管理,轻车巡查、廉政巡查,不得对被巡查单位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经常对货运源头单位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巡查或驻点监督制度,未开展相应工作或违反规定巡查的,按照《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新闻

评论

0 条评论 手机发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