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委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运输车辆年审

来源:交委 2018年01月16日 15:00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以下道路运输车辆未按时进行年度审验(超期未满六个月),请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及时到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完成补审手续。若超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将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截至2018年1月11日,以下道路运输车辆超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已被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不得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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