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委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及年审超期通告
来源:交委
2015年08月07日 18:00
摘要: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截止2015年6月30日以下营运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将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相关营运车辆须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截止2015年6月30日以下营运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将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相关营运车辆须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超期不足六个月未进行年度审验的营运车辆,请及时到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完成补审手续,未完善手续前须停止一切经营活动。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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