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转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

来源:交委 2015年11月04日 12:00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转发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管系统

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都高新区规建局,成都天府新区规建局,委相关处室,有关企业:

现将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管系统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安办〔2015〕61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本通知传达至所有交通运输企业,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交通运输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一是要对照系统建立、健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层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二是要依托系统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基础信息。三是要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源公示牌》,明确风险源名称、地点(位置)、介质、特性、事故后果、控制措施和监管责任人;加强宣传教育,做到全员知晓风险源,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四是要制定本单位的隐患自查清单,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五是要及时填报、整改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和措施,按期完成整改。

二、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是要指导、督促本区域交通运输企业使用系统进行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建立完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库;并制定系统管理员制度,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隐患。二是要组织系统使用培训,每季度对交通运输企业使用系统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收集整理、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企业在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及时报当地政府安办,同时抄报市交委安委办。三是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本区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并将隐患排查情况录入系统。四是要结合区域实际对重点业务领域、事故隐患较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长时间隐患“零填报”和未填报的交通运输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并将专项检查中隐患整改情况及时录入系统。

三、委相关业务处室一是要督促、指导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系统管理员应坚持每日上网巡查,对逾期未整改隐患的企业及时督促其整改。二是要监督、检查区(市)县交通运输相应科(所)组织运用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管系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三是要每季度对业务领域内交通运输企业排查上报的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并对本业务领域内隐患集中、危险性较大、长时间隐患“零填报”和未填报的交通运输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四、委安委办一是要监督、检查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委相关业务处室组织运用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管系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二是要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三是要将各交通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管系统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动态监管系统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安办,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以及国务院安委办和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相关要求,深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按照市政府部署,市安监局开发建设了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管系统,通过运用该系统,将有效实现各级政府和各相关监管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点对点衔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实现隐患自查自报自改以及销号的闭环管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管系统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本《通知》请转发至辖区内开发区、乡镇(街道)和各生产经营单位。

联系人:市安监局 宋杰;联系电话:61885808,18008060101

 

成都市政府安办

              2015年10月21日

 

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动态监管系统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有效运行,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动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水平,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运用系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运用系统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对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和监管措施执行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运用系统进行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和销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照系统建立、健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层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二)依托系统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基础信息。

(三)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源公示牌》,明确风险源名称、地点(位置)、介质、特性、事故后果、控制措施和监管责任人。加强宣传教育,做到全员知晓风险源,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四)制定本单位的隐患自查清单,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及时填报、整改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和措施,按期完成整改。

第六条 区(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本区域、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系统进行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库。制定系统管理员制度,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隐患。

(二)组织系统使用培训。每季度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系统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收集整理、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在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及时报当地政府安办。

(三)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区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并将隐患排查情况录入系统。

(四)对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较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长时间隐患“零填报”和未填报的生产经营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并将专项检查中隐患整改情况及时录入系统。

第七条  区(市)县政府安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督促和协调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运用系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管理系统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关情况进行抽检和考核。

 第八条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区(市)县相应部门组织运用本系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督促、指导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系统管理员应坚持每日上网巡查,对逾期未整改隐患的企业及时督促其整改。 第九条 市政府安办履行以下职责:

(二)分级分类组织开展系统使用操作培训。

(四)对系统“大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专项报告。(市)县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条 对排查出的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进行填报和整改,并如实记录。重大隐患应立即填报,一般隐患最迟不超过7天进行网上填报。

第十一条 市级、区(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隐患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第十二条 市级、区(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对检查和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责令整改,并在系统中进行填报;对隐患整治情况复杂,涉及多部门、跨行业领域、跨区域的,应及时报告本级政府或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条款规定,利用系统积极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实现闭环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纳入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本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作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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