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交委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运输车辆年审超期通告
来源:成都市交委
2016年01月15日 12:01
截止2015年12月30日,以下营运车辆超期不足六个月未进行年度审验的,请及时到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完成补审手续,未完善手续前须停止一切经营活动。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若以上营运车辆未及时完善相关手续,超过六个月后将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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