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首例 擅移交通设施 男子被拘7天

来源:成都交管局 2016年02月24日 12:00

上安装有隔离护栏,显眼位置还悬挂着禁止驶入的标志牌。可是,44岁的驾驶员李某却不遵守交通规则,下车搬走了道路上的隔离护栏,然后驾车违法驶入红星路二段。昨日,李某因擅自移动交通设施,造成了堵车的危害后果,被行政拘留7天,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全市首例因擅自移动交通设施而被拘留的案件。

2月5日17时49分,一辆牌照为川AS008E的雅阁汽车,从红星路跨线桥桥下行驶至红星路二段与桂王桥东街的交叉路口。此处悬挂有禁止机动车直行驶入红星路二段的标志牌,且设置了交通隔离护栏。按照交通指示牌指示,车辆应右转进入桂王桥东街绕行。通过监控视频看到,该车驾驶员和副驾女子先后从车上下来,二人合力将道路上的隔离护栏搬开,使此处一段约3米长的护栏纵向摆放在红星路二段上,之后二人回到车上驾车离开,没有恢复此处隔离护栏的原状。

“该车驾驶员的行为导致此处交通流组织失效,对此路段上的其他车辆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堵塞,还产生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隐患!”交警三分局民警李明昭介绍,事发在晚高峰,指挥中心通过监控发现红星路跨线桥下发生拥堵,随即指派民警前往现场恢复了隔离护栏,拥堵的交通才逐步恢复畅通。

随后,市公安局交管局重案大队、交警三分局联合展开调查。2月22日,该车驾驶员李某被传唤至交警三分局。“我去东大街一家银行办事情!”李某称,自己为图方便,所以下车将隔离护栏搬走。警方调查得知,该车副驾上的女性曾劝阻李某不要移动隔离护栏,可是李某非但不听,还让该女士下车帮忙。李明昭说,李某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了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7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李明昭提示广大市民,护栏、锥形筒以及交管部门设置的标志标牌等都属于交通设施,切勿损毁、移动、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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