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赴港澳地区逗留签注须知

来源:出入境管理局 2015年08月18日 10:54
摘要:欢迎您来办理赴港澳逗留签注,请注意阅读以下告知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欢迎您来办理赴港澳逗留签注,请注意阅读以下告知内容,谢谢您的配合。为减少您的排队等候时间,您可以通过登陆公安出入境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6.255.192/、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官方网站www.cdcrj.gov.cn、“平安成都”微信公众号或拨打电话12580、116114等多种方式预约办理出入境证件。

一、申请条件:

(一)成都市常住户口居民、驻蓉部队现役军人,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二)不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规格:40×30毫米)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港澳通行证的还需提交《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但如该通行证为四川省外签发且未在我省申请过签注的,仍须交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属于军人、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三、申请提交:

(一)申请人须本人提出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1、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持我市签发的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或持非我市签发的港澳通行证再次在我市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首次申请港澳通行证的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的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三)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申请人,须在申请时签署(申请人不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四)持有效通行证申请签注时,签注有效期不能超过证件有效期;申请新签注时,证件上仍在有效期内的同一前往地的旧签注将被注销。

(五)持逗留签注赴香港后,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可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

持逗留签注赴澳门后,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可向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

在香港或者澳门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提出申请的,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证件办理期间请勿将户口迁出我市。

四、办理时限: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不含证件由制证机关寄送至各受理机关的时间);再次申请签注,在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申请的2个工作日后签发,在区市县公安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的5个工作日后签发。需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开学时间临近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1年以下多次签注100元/件,1年以上2年以下多次签注150元/件,2年以上3年以下多次签注200元/件,3年以上多次签注300元/件。

六、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七、办公地点:

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及各区市县出入境办证点

八、温馨提示

您可通过以下方式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

咨询电话:028-86407769

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门户网站:www.cdcrj.gov.cn

本须知由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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