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展党员 责任追究一个也少不了

来源:廉洁成都 2016年09月08日 09:00

(原标题:在发展党员上搞“猫腻”就会碰“红线”)

近期,辽宁沈阳、四川成都、山东青岛等地纪委通报了几起违规发展党员的案例。案例中,有的党组织把关不严,使一些弄虚作假者蒙混过关,有的党组织不按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由此引出了违规发展党员的话题。事实上,从巡视反馈和查处的问题看,类似的情况并不鲜见。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细胞”质量,对保持党的先进性、保证党的肌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决不能在发展党员上搞“猫腻”、碰“红线”。

拉起纪律“高压线” 防止不合格人员“混入”党内

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符合条件的人才能被发展为党员,获得党员身份。

然而,现实中,一些人的入党动机不纯,把党员身份当作方便就业或便于晋升的“金字招牌”。一些基层党组织或其负责人也将发展党员当成一种“政治奖励”或“福利待遇”。于是,一些本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就在少数不负责任的党组织或其负责人的“帮助”下,通过伪造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篡改干部履历、补填党员培养对象登记表、编造支部大会决议等方式,骗取党员身份。

对这种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里的“其他党内法规”主要是指201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该细则不仅从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等方面对发展党员作出具体规定,还明确要求,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个别党员干部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帮助”少数人骗取党员身份,严重违反组织纪律,损害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害莫大焉。那该如何界定情节轻重?专业人士表示,这要从弄虚作假的方式、手段,参与弄虚作假的程度,造成的后果等综合考虑。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人通过伪造公章来伪造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其中,伪造公章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发展党员 党规党纪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在青岛市纪委通报的案例中,该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北万社区党支部在确定党员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为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未严格履行民主推荐、公开公示、投票表决等程序,造成了不良影响,该社区党支部书记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这无疑给各级党组织敲响警钟:吸收和发展党员是一件很严肃的事,即使是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那么,发展党员需要哪些“规定程序”?党章第五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第七条规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也对发展党员作出程序上的具体规定。

重程序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有严格的程序保证开展。每一项程序,都是对入党者的筛查和考验,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以确保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专业人士介绍,界定该行为情节轻重,主要从违反程序的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考虑,比如,是缺失一个环节还是多个环节,是过失还是故意,是否造成恶劣影响,等等。

违规发展党员 责任追究一个也少不了

在成都市纪委通报的崇州市大划镇党委违规发展党员案例中,不仅负责具体审核把关工作的党委组织员沈某受到了纪律处分,该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雷文全,党委副书记焦绍文也受到了纪律处分。这是为什么呢?

雷文全作为大划镇党委书记,对违规发展党员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大划镇党委副书记焦绍文作为分管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同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违规发展党员,直接责任者难辞其咎。《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明确规定,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而《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违规发展党员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不仅包含直接责任者,也包括领导责任者。前不久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同样规定对党的建设缺失、违反党的纪律的问题,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问责条例》还对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由此可见,大划镇党委两位领导干部因违规发展党员问题被追究责任,着实不冤。

专业人士介绍,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必须准确把握领导干部在违纪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弄清领导干部是否系共同违纪人,不能以领导责任代替直接责任,更不能因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是领导,就误认为只承担领导责任。这要求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在调查时,一定要谨慎细微,根据事实依据准确判定责任归属,明确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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