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问责条例(第二期)

来源:廉洁成都 2016年09月13日 09:00

案例1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分管领导被追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原文

第六条第四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案例回顾]

2013年至2015年期间,新津县兴义镇某村多名村组干部违纪违法被处理。其中,一名村民小组长利用操办儿子婚宴违规收受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名村民小组长收受贿赂,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名村民小组长违反财经纪律、坐收坐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村委会主任伙同村党总支书记、村文书侵吞集体资金2.2999万元并予以私分,3人受到刑法主刑处罚、开除党籍处分。该镇另一村党总支书记利用操办生病康复出院宴席,违规收受管理对象礼金共计1300元,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剖析]

作为包挂兴义镇上述两村的镇领导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该镇原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对认真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认识不深,对包挂村范围内的村组干部教育、监管不到位,致使包挂村接连发生多起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造成不良影响。2015年11月,经新津县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经县委常委会批准,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调离岗位处理。

落实主体责任,既要抓好业务工作,更要抓好分管领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好主体责任,不仅要态度坚决,更要以“严”和“实”的举措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扛起来,坚持问题导向,时时联系、常常关心党员干部,做好监督管理,敢于红脸瞪眼,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管辖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相关领导干部也难辞其咎。

案例2“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同被追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原文

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案例回顾]

2013年4月和9月,简阳市某镇党委会研究,根据镇机关干部职工的级别,分两次以造表方式违规发放单位职工福利费共计133780元。2014年4月,该镇修建新村聚居点的承建商向镇政府捐赠了94000元,但这笔钱并未入账,而是用于抵扣单位福利开支和订报借款。2014年9月,在简阳市开展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中,该镇党委收回了违规发放的福利费,并将“小金库”的94000元上交市财政。

2016年5月,该镇3个村的10名村干部因侵占扶贫村连片开发项目工作经费,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剖析]

近年来,该镇违规发放福利津贴、私设“小金库”,先后发生多起村社干部违规违纪案件,10余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暴露出的是该镇时任党委书记对正风反腐的认识不深,履行主体责任失之于宽松软,对党员干部队伍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最终,该镇时任党委书记被简阳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协助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扎实开展,是对履行好监督责任的基本要求。该镇时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对单位违规发放福利、私设“小金库”问题未予以及时制止、不敢发声,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要努力在“学、思、践、悟”上下功夫,脱虚向实,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的思想理念,进一步形成敢抓敢管、能抓能管的良好风气。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违纪违规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无论是党组织负责人还是纪检组织负责人,只要有责任,都要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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