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局12315维权网络2015年第三季度工作动态
一、基本数据
2015年第三季度,成都市工商局12315消费维权网络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1696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27万余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本季情况上季度情况去年同期情况数量趋势数量趋势投诉举报受理量(件)169669746↑74.08%10894↑55.74%挽回损失(元)2527991719689796↑28.39%20387030↑24%
二、典型案例
【案例简介】彭州市市场监管局城东监管所9月15日接到陈女士投诉称:自己于2015年1月同彭州市某通讯商签订套餐服务合同,每月基本消费58元,其中,固定电话18元,剩下40元为通信费,同时免费享受网络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投诉人从2月起开始每月按58元缴纳套餐费至8月,共缴纳套餐费用464元。但是,直到9月15日,该通讯商仍未将宽带线接入陈女士家中,导致陈女士固定电话和网络均不能正常使用,经多次与被投诉人协商,均未得到解决。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每月收取58元套餐费用,却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套餐规定的固定电话和网络服务,构成欺诈行为,要求按三倍予以赔偿。城东监管所执法人员迅即开展调查,陈女士所述属实。经过再三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通讯商一次性退还已经收取的8个月固定电话费144元,并依据消法规定予以3倍赔偿,因3倍合计为432元,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2.补偿陈女士其他各种经济损失56元。
【案例分析】被投诉人违反合同约定,在未提供固定电话和网络服务的前提下却收取了基本套餐费用,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指的行为,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被投诉人应该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工作动态
(一)全市工商系统集中开展夏季时令商品专项检查。各区(市)县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2季度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流通领域抽检的卫生杀虫剂、儿童休闲鞋(运动鞋)、家居服(休闲服)、皮凉鞋、床垫、儿童家具等时令商品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依法开展了专项清查。对市场销售的“三无”产品,以及经营者落实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进行了整治。(二)市工商局组织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8月组织全市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此次整治主要以集中销售消防产品的市场、专销店为重点场所,以消防产品作为检查的重点对象,以销售者主体资格,销售者建立落实进货查验、进销台帐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情况,销售者是否保存所销售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流向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近期省工商局在消防产品质量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为主要整治内容。(三)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并入12345市长公开电话。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成都市人民政府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第一批实际非紧急救助政务服务热线整合割接的通知》要求,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已于7月25日整体割接并入12345市长公开电话,消费者拨打12315电话,由市长公开电话12345接听,并统一进行登记与分流分派。

川公网安备 51019002000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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