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对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大学生体育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拟制了《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工作需要,现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请社会公众将修改意见于公示期限内(2020年6月11日至6月19日)发送至1362499685@qq.com邮箱,并注明意见修改人姓名、联系电话。
附件: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0日
(联系人:知识产权监管处李保泉;联系电话:63907469)
附件
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
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大学生体育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成都市内与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保护、使用和其他活动,均适用本规定;但法律、法规对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是指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的与成都大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软件和其他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具体包括:
(一)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国际大学生运动会商标、国际大体联颂歌、大运会圣火、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等名称、图形或其他组合;
(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体协)的名称、徽记和标志;
(三)成都大运会的名称、会徽、会旗、会歌、口号、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其它以大运会名称注册的各种社交平台帐号等;
(四)成都大运会申办机构的名称、申办标识、申办口号和其他标志;
(五)成都大运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名称、徽记、域名和其他标志;
(六)成都大运会的火炬、奖杯、奖牌、吉祥物等专用物品的设计;以及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而创作的纪念章、纪念品等;
(七)成都大运会举办或者委托他人创作、举办并约定由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权属的与成都大运会有关的宣传、表演、书刊、影视、音乐、火炬接力、开幕式和闭幕式创意方案,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
(八)涉及成都大运会标志的专利产品;
(九)其他与成都大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计算机软件、公众号和其他创作成果。
前款所称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
第四条 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成都大运会申办委员会、成都大运会组委会。
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是指经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
第五条 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大学生体育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
第六条 成都大运会组委会应当制定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依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作品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
(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七)域名注册;
(八)在场馆建设、设备采购等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条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七条 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有助于大学生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大运会知识产权应当取得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其中,使用第三条第(一)项知识产权的,应当经国际大体联许可;使用第三条第(二)项知识产权的,应当经中国大体协许可;使用第三条其他知识产权的,应当取得对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或登记。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将成都大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成都大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成都大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
(五)制造、销售成都大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专用物品;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非法使用大运会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禁止下列侵犯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与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特殊标志、商标、专利、作品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与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特殊标志、商标、专利、作品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与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特殊标志、商标、专利、作品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
(三)假冒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商标、专利、作品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
(四)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对成都大运会的开幕式、闭幕式、体育赛事等进行直播、转播、录播、重播或者网络传播的;或者对成都大运会的开幕式、闭幕式、体育赛事等从现场或者传播媒介制作录音录像或者短微视频的;
(五)贬损、歪曲、变造、改造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商标、专利、作品著作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的;
(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销售侵犯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产品的;
(七)为上述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侵犯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中不得侵犯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
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活动涉及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成都大运会组委会做好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和监管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保护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的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犯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和沟通渠道,做好案件通报、移送、接收的衔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管的案件,由首先受理案件或者第一个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负责组织查处。
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册及其他资料;
(三)采用检查、拍照、摄录、测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四)对案件有关的物品依法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
(五)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查处侵犯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除行使前款所列职权外,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的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于侵犯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限期改正,消除影响;
(二)没收、销毁侵权产品以及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三)责令消除相关物品上违法的标识或者标记,违法标识或者标记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罚款。
第十六条 侵犯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所有人和相关权利人发现其权利被侵犯时,可以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海关等投诉,请求查处违法行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均可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海关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可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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