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监管处 2020年06月11日 22:19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保障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拟制了《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工作需要,现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请社会公众将修改意见于公示期限内(2020年6月11日至6月19日)发送至1362499685@qq.com邮箱,并注明意见修改人姓名、联系电话。

附件: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0日

(联系人:知识产权监管处李保泉;联系电话:63907469)

附件

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

特殊标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保障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是指:

(一)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及其简称,成都大运会的吉祥物、口号、会歌、火炬造型、“成都2021”等标志;

(二)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大运会组委会)的名称、徽记;

第三条 成都大运会组委会及其下设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是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依法对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利用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

(一)将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二)将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商业项目中;

(三)将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成都大运会组委会应当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办理特殊标志登记手续;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办理相关知识产权备案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保护工作,并协助成都大运会组委会办理特殊标志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为商业目的使用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的,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被许可人应当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查。

依照前款办法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期间内使用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八条 侵犯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应依法赔偿,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犯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第九条 对侵犯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办法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没收侵权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标志的;

(二)未经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特殊标志或者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给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侵犯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除依照本办法受到保护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获得保护。

相关新闻

评论

0 条评论 手机发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