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查处工作的意见》修改建议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处 2020年06月30日 09:40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查处工作的意见》修改建议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精神,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推动成都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拟制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查处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工作需要,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修改建议。请社会公众将《意见》的修改建议于公示期限内(2020年6月22日至6月29日)发送至zhtom827@qq.com邮箱,并注明意见、建议人姓名、联系电话,逾期视为无意见。

附件: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查处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6月22日

(联系人:知识产权监管处 曾昊;联系电话:85394403)

附件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查处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不断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切实落实知识产权“快保护、严保护”工作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实现我市知识产权快保护、严保护为总体目标,综合运用完善机制、协同配合、创新手段等方式,促进内部执法机制初步完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与维权服务成效。坚持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着力构建快响应、快处理、快反馈的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坚实的营商环境基础保障。

二、案件受理

【受理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12315”、网络理政平台或信函等形式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当面向监管人员提供侵权案件线索。

以信函方式投诉举报的由各级知识产权监管部门受理。

【受理程序】各受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对有明确投诉举报人和联系方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附件1)或《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各级知识产权监管部门负责确定案件管辖和统一交办。

三、案件办结

【立案时限】案件办理部门在接到受理的案件时应及时进行初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予立案有书面通知需求的应书面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办案时限】案件办理部门应积极加快案件办结时间,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开展现场调查。

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从立案时间至结案时间应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全年案件办理效率纳入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有书面通知需求的应书面告知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四、案件调解

【调解机制】深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委托调解机制,探索知识产权简案律师调解机制,完善纠纷受理处理、诉调对接、调仲对接、行政执法与仲裁调解对接等机制。

【赔偿调解】除拟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案件外,执法办案部门认定侵权成立在案件结案前,应告之被侵权人可以向执法办案部门申请行政调解赔偿权利,应被侵权人的请求,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组织侵权赔偿调解,降低被侵权人维权成本。调解成功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协议》(附件3)。

结案前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赔偿责任的,按照宽严相济的柔性执法原则,对轻微违法且没有造成其他社会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司法确认】侵权案件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司法确认需求的,调解部门应支持进行司法确认。

五、信息录入

【录入时限】办案机构对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应依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案件处理平台上录入相关信息并予以公示。

六、联合惩戒

【信息公示】建立健全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知识产权侵权信用信息档案,将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及逾期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纳入信用信息档案,并适时发布失信人名单信息。

【惩罚措施】按照《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和《关于印发〈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02号)等规定,对于具有故意侵权、重复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纳入《成都市信用联合惩戒目录清单》《成都市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将处罚信息向相关部门进行推送,在全市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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