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广告公告成市监广字〔2020〕4号

来源:广告监督管理处 2020年11月03日 16:24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广告公告

成市监广字〔2020〕4号

成都市市场监管系统全力推进广告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对全市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户外等载体发布的商业广告加大监测、监管力度,对违法广告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全力维护广告市场秩序。近期,全市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广告,现将其中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一、成都嘉美瑞营销有限公司食品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微信公众号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华正源”红参桑葚酸枣仁饮品、红参石榴饮品等普通食品广告含有“改善睡眠、提高免疫、补益元气、增强精力、调节机能、提高免疫”“安心养神、保肝助眠”“促进消化、解酒护肝”“调节人体免疫、调节神经功能、干预神经系统”等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效,易与药品相混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2020年9月,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二、成都德商高欣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宣传手册

当事人在销售“御璟天骄”楼盘中通过宣传手册发布含有“国际城南发展三级围合区域核心,汇聚八大产业集群,一线品牌开发商,一线独角兽企业,高端产业200万人群基数,奠定前沿商务区域价值”等内容的广告,但不能提供上述统计数据合法有效的来源并表明出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2020年9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三、成都金堂恒大酒店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发布媒介:微信公众号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成都金堂恒大酒店是由恒大集团投资,恒大酒店集团管理,集商务、会议、餐饮、度假、康体娱乐于一体的白金五星级酒店”等内容的广告,但当事人不能提供“五星级”的相关资质证明。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2020年7月,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5万元。

四、查特低温设备(成都)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公司网站

当事人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发布含有“产品特点专为农业用途而设计制造8-12周液氮使用周期精密制造设计先进的真空技术和工艺先进的颈管连接技术最先进的生产厂商”等内容的广告,其中使用的“最先进的生产厂商”属于无法验证、无科学依据的绝对化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2020年7月,郫都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五、成都川科男性生殖研究院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广播

当事人通过广播发布的“神佗元丹”等药品广告中含有“患者:服了……药,病都好了”“专家:只有吃了……药,才能解决你的病根”等内容,涉及表示功效的保证、说明治愈率和有效率;发布的“天山奇长乐胶囊”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长乐胶囊吃了特别快,吃了就不痛了”等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2020年5月,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合并处罚款2.2万元。

六、成都百善康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广播

当事人通过广播发布的“百年同仁延寿片”等药品广告中含有“患者:我腰痛腿痛,周身痛,吃了……后现在可好了”“专家:吃……药,药到病除,时间很短三五天的时间就浑身轻松”等内容,涉及表示功效的保证、说明治愈率和有效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规定。2020年5月,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合并处罚款1.44万元。

七、四川奥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公司网站

当事人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含有“是西南地区最专业的大型不锈钢供销一体企业”等内容的广告,其中使用的“最专业”属于无法验证、无科学依据的绝对化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2020年7月,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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