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来源:成都市交委 2017年11月22日 18:28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改革部署和工作要求,市交委会同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网信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对规范我市网约车发展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讨论修改,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了《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我市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及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5年以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融入出租汽车行业,“滴滴”“优步”“神州”等网约车服务在我市逐渐兴起,在提高出行效率、便捷群众出行、缓解“打车难”的同时,对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也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网约车经营主体责任不清及乘客的乘车安全、信息保障等问题亟需规范。根据《暂行办法》设定的框架范围和赋予地方的政策权限,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网约车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形成了《实施细则》。

二、制定原则

一是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四是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五是坚持属地管理。发挥全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管理职能。

三、重点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37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管理职责。

市交委负责全市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和成都天府新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二)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是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是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关于网约车车辆。

一是车辆条件应符合“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二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拟在本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在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预约出租客运”登记后,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三是我市巡游车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四)关于网约车驾驶员。

一是驾驶员条件应符合“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查处从事仿冒巡游车营运及其他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身体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是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是取得我市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五)关于网约车经营行为。

在国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我市《实施细则》在乘客权益保障方面进行了完善,主要新增了:

一是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承担安全事故先行赔付责任;在我市的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内部安全保卫、治安防范等主体责任。

二是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和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

三是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或驾驶员立即停止派发营运任务或解除合同、协议,并及时提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运输证或驾驶员证。

四是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

五是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并不得巡游揽客,也不得在机场、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驻点候客区域揽客。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遵守成都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说明事项。

一是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二是巡游车从事网约车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三是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四是本细则自2016年11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制定过程

2016年8月份以来,先后组织邀请了巡游车企业、驾驶员、乘客代表,出租汽车协会、网约车平台公司、部分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宣贯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建议意见100多条;邀请来自省社科院、西南交通大学等5名专家学者对两个文件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履行并通过了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2016年10月14日至10月20日期间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建议意见800多条并认真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先后通过了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审定。

解读机构: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解读人:黄超

联系电话:61887548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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