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未成年人犯罪不归入档案 是利大于弊吗?

来源:看度新闻 2019年12月04日 21:07

今天(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

当日,#浙江未成年人犯罪不归入档案#的话题登上热搜:

在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5年之后,浙江省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家单位,共同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就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

145名涉罪未成年人 考上大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增设的新制度,目的在于帮助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2014年,浙江率先启动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经浙江省委政法委牵头,浙江省检察院负责起草,浙江省委宣传部等12家单位联合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给那些曾经犯错的年轻人撑起了一片可以“从头再来”的晴空。省检察院统计,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让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考上了大学。

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的情况:15年前,杭州一少年因轻罪入狱。当时的他并没有想到,这竟然成了影响他一生的“污点”。出狱之后,尽管他已经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找工作却处处被拒……后来,他看到浙江已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因溯及到2012年前的犯罪,一直没能得到妥善解决。

“现实中,这样的情况并不是个例。”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介绍,由于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查询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电子记录封存、监督追责等规定也不明确,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由此,结合实践中碰到的类似问题和人大代表的相关议案等,省检察院在开展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次联合12家单位,会签出台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

被治安处罚的记录 也要封存

跟之前的试行办法相比,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犯罪记录查询程序以及监督追责机制都作了进一步完善。比如,《实施办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予以封存。同时,相关期间检察机关作不起诉、被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也被纳入封存范围。

另外,针对当前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的情况,《实施办法》明确,封存的犯罪记录也包括电子信息,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要加设封存模块或专门标注,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电子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

办法一出台,就引起网友广泛讨论:

有人认为这个其实确实是符合刑法要求的,只是浙江先行一步而已。只是更希望能够对于一些细节进行更好的处理,比如不同罪行分开管理,有些该监督还是要监督。


也有人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不是给未成年人犯罪加了层保护罩?很多未成年人已经都很早熟了,该判刑就要判刑,否则就是对受害人的不公平,也可能危害公民安全。

为了更好地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把握未成年人的主要犯罪类型和犯罪原因,小编找到几例未成年的典型案例。

四川大竹13岁男孩弑母案

2017年12月1日,四川大竹县一名约13岁的男孩袁某因为怨恨母亲陈某对他的管教过于严格,持刀将其杀害。据悉,袁某属于留守儿童,从小就帮着爷爷奶奶挑水、喂鸡,有时候也干点农活,非常懂事。学习成绩虽然一般,但曾获得过“优秀班干部”。因为父母对其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犯罪人经常遭到父母的打骂,并由此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袁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社会公众对于触犯极刑又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将会做何处理存在较大争议;袁某并非常见的“坏孩子”,与最终成为弑母的凶手形成鲜明对比,引起社会公众关于儿童教育问题的深思。

湖南衡阳12岁男孩杀死姑妈一家三口

2012年4月13日,湖南衡阳市一名12岁的小男孩因抵触姑妈的管教,将放学回家的表弟表妹杀害,未等离开,又将刚回家的姑妈杀害,清理现场后逃离。据悉,犯罪人肖某为衡阳县城某中学初一寄宿学生,9年前因父母离异寄宿在姑姑家,但平时对姑姑管教甚严产生抵触情绪。

年仅12岁的作案人所体现出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引发了公众对于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重庆10岁女孩摔婴案

2013年11月25日,重庆市10岁的女孩李蕾抱走将要被推出电梯的婴儿,在电梯内对其持续殴打5分钟后将其扔出了25楼。事后李蕾撒谎脱罪样子的真诚,逻辑清晰,甚至还淡定的安慰被害人家属。据悉,李蕾曾因车祸头部受伤,事发前曾有异常表现:据同学介绍,其事发前两三天就说过想要把一个婴儿放在包里,从楼上摔下去。她的父亲也到学校与老师沟通过此类情况,曾希望得到老师和同学的关照。

该案件中的犯罪人存在早期车祸所导致的行为异常,但长期以来并没有引起家庭和学校的足够的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其心理的阴暗面和思想的扭曲。此案起到了警示学校、家庭、社会三方应给予早期发展不良的青少年更多关注,并尽早采取相应预防措施的作用。

李天一强奸案

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酒吧内17岁的少年李天一与其他三人将被害人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次月,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被依法批捕。据悉,其父亲是著名男高音歌唱家李双江、母亲系国家一级演员梦鸽。家庭老来得子,对李天一十分宠爱。其余三名未成年犯罪人中,两名魏某某系表兄弟,家境殷实,从小娇生惯养。

此案之所以引起舆论媒体广泛报道主要在于:犯罪人父母的公众身份导致该案社会关注度高,“富二代”犯罪案件引发巨大舆论。李天一从小具备优越的家庭环境和社会地位,而且父母老来得子对其过于溺爱,从而为其犯下不可挽回的错误埋下了祸根。此案引发了我们对于当前存在的溺爱、畸形的教育方式的深思。

我们再来了解一下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标准: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3、未成年罪犯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者教育过的,或有涉黑恶势力苗头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或采用折减幅度之内的较小比例。

4、未成年罪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或采用折减幅度之内的较大比例。

5、未成年罪犯确实因身心成长曾受严重家庭暴力、社会政治压迫等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的,可以在本条规定从宽幅度的基础上再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减少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60%。

6、未成年罪犯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初次犯罪、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一贯表现较好,人格健全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未成年罪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情节的,应当宣告缓刑。

7、行为人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未成年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照本条⑴至⑹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比例。

如此办法是最大限度封存,最大程度挽救还是纵容未成年的保护伞?对此你怎么看?(文章综合浙江法制报、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何佳昕

值班主任:吴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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