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泸县地震灾后医疗保障九项措施
9月16日4时33分,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发生6.0级地震,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伤。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委、省政府抗震救灾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地震灾区灾后医疗保障工作,在国家医保局的大力指导下,省医保局迅速行动,研究支持受灾群众的工作举措,形成了《泸县地震灾后医疗保障九项措施》,即时生效。
《九项措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为受灾群众医保参保缴费、待遇享受、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并通过预拨医保基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等方式,进一步减轻医疗机构后顾之忧,确保受伤群众得到及时救治。
《九项措施》主要内容是:
一是参加基本医保的因灾受伤人员治疗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尚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因灾受伤人员,实行“不设待遇等待期、参保即可享受相关待遇”的应急措施。
二是对灾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按规定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
三是因灾导致急救、抢救受伤参保人员,必须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可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是因灾受伤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救治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是因灾受伤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异地就医的,可先治疗、后备案。
六是因灾受伤人员产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不能直接结算的,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周期,切实减轻垫支负担。
七是因灾受伤人员救治需要但未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药械,按规定开通绿色备案采购通道,医疗机构也对急需药械实行先采购后备案。
八是对应急救治期间急救、抢救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不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结算范围。九是承担因灾受伤人员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及时预拨部分医保基金,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各级医保局要立足民生部门职能定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胸怀“国之大者”,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全力以赴做好医保支持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地震灾区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有关政策的适用范围为因灾受伤人员和困难群众,各项医疗保障支持政策均实施至2021年底;做好地震灾区药品价格动态情况监测,确保急需药品及时、有效供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挂床住院、虚假住院等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版面编辑:陈静
责任编辑:雷启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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