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法规丨疫情防控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你需要了解→
近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大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进港作业人员备案且持有7日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疫情防控规定,现场负责人张某勇虚增、篡改备案作业人员名单,致使作业人员存在未按要求佩戴隔离面罩、防护服外套棉衣、穿着防护服就餐、在作业船上喝水等多项违规行为。最终,涉事人员均获刑。
当前国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防范阻断疫情输入,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义务?一起来看下:
如实报告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紧急自救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授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服从指挥、积极防疫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教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接受预防、控制措施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祥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编辑:朱书婉
版面编辑:孙雨彤
责任编辑: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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